作者简介

孙善学,博士,教育部教育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天津大学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所长。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首次正式提出“产教融合”,明确了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确定了产教融合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政策地位。当前,加快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需要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改革,坚定目标导向,强化问题意识,补齐政策短板,加强精准施策,增强产教融合育人育才实效,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优质人才支撑。
一、产教融合政策实施效果的总体评价
2013年以来,中央与地方、教育界与产业界坚持以深化产教融合为职业教育改革主线,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实践中形成了丰富的产教融合载体和制度成果,有力推进了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社会各界对产教融合政策的认可度普遍较高,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特色的国际影响力初步形成,产教融合政策实施效果显著。同时,与产教融合政策设计目标相对照,也存在一定不足。
(一)政策实施尚未完全达成预期目标
2017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集中推出了一批产教融合政策,是引领产教融合改革的主要文件。
对该文件明确的26项重要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从任务完成进度上看,得到全部落实并达到预期目标的约占60%,说明产教融合政策实施推进有力、进展显著;同时,也有约40%的任务尚未全部完成或未达到预期目标,说明深化产教融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艰巨性。
从任务完成效果上看,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合力逐步形成,各级政府重视加强产教融合的制度保障和政策供给,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积极推进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学科专业调整、校地校企合作;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工作全面展开,产教融合型城市、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联合体、实训基地等产教融合实践载体的建设培育达到一定规模。
但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在“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形成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人才教育供给与产业需求重大结构性矛盾基本解决”等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产教融合的重要作用和应有效果还没有得到充分显现。
例如,“人才教育供给与产业需求重大结构性矛盾基本解决”这一目标的进展成效可以从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中得到一定反映。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城镇(不包含在校生)16—24岁劳动力失业率数据,在2025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分别达到14.5%、17.8%、18.9%、17.7%、17.3%。
虽然后疫情时期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确实对青年就业带来需求侧压力,但青年失业率在较长时间处于较高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才供给侧的问题。另外,近年来高校毕业生规模都在千万人以上,2025年达到了历史最高的1222万人。
对这一群体就业情况的追踪调查反映出教育人才供给端与市场人才需求端的匹配存在一定错位,毕业生的就业技能与新质生产力发展催生的新业态、新职业、新岗位需求的适应性不强,“有活儿没人干”和“有人没活儿干”的结构性就业矛盾普遍存在,慢就业、缓就业现象逐渐增多,以“升学”延迟就业和缓解就业压力之策有日渐扩大趋势。
上述情况反映出教育人才供给端改革相对滞后,这些年来密集出台的产教融合政策尚未在促进城镇青年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取得更有说服力的成效。
(二)政策实施存在不充分、不平衡问题
不充分主要表现在政策实施的深度不够、作用力不足。据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都包含了“产教融合”内容,说明产教融合政策在省级层面得到了贯彻落实。
2018年以来,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出台了产教融合条例、实施办法、工作意见等专门政策法规文件44件,围绕建设产教融合型城市、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联合体、产教融合共同体、产教融合示范工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具体事项的专门文件33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制发的产教融合方面专门文件达到2.5份,政策供给已较为充分。
但这些政策中存在与已有教育改革基础结合不紧密、解决实际问题精准度不够、新概念新项目偏多、政策“上下一般粗”创新性不足等问题。例如,产教融合“新政”如何与原有改革部署和工作基础相衔接、与各地实际相结合,将“双一流”、创新行动计划、“双高”及各类教育综合改革项目向产教融合聚焦;产教融合重点项目如何与学校、企业、行业社会各方参与的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系统化改革相适应,解决教育发展关键问题;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地方性文件缺乏针对区域特点的个性化设计,31个省份中有23个省份几乎完全照搬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建设培育条件内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后续管理与服务跟不上,没有真正做到深度培育。
政策实施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不同省份之间、普教与职教之间、企业与学校之间的不平衡。
从不同省份看,山东省、四川省、重庆市、浙江省、江苏省、湖南省、河北省、河南省、福建省、安徽省等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投入力度,深化产教融合成效较为显著;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是国内第一个产教融合专门立法;北京市制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教融合实施方案》、上海市出台《支持临港新片区加大先行先试探索 深化产教融合城市建设若干措施》、广东省启动《粤港澳大湾区特色职业教育园区建设方案》等,是将产教融合纳入区域发展的典型代表;海南省在海南大学等6所普通高校、海南职业技术学院等9所高职院校立项建设23个产教融合专业群,将产教融合与人才培养深度结合。但有些省份受到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产教融合政策实施存在一定困难。
从教育系统内部看,产教融合在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领域的政策定位、实施力度有差异。目前,普遍认为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是发展职业教育的基本路径。职业院校以产教融合为主线的教育教学改革比较扎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教深度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对于普通高等教育而言,一般认为产教融合是改革导向,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普通高校产教融合改革常以项目的方式推进,改革范围限于局部,未能如职业教育领域般进行格局性重构,因此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在落实产教融合政策力度上存在差异。
从企校两方面看,中央和地方制定了专门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政策,明确规划、部署和进度安排,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推进效果明显;在学校端,产教融合型办学体制机制改革的政策供给有所不足,如有28份省级政府产教融合专门文件提出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探索推进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但真正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的省份寥寥无几。政策实施不平衡有具体实施环节的问题,也有制度顶层设计不够完善的问题。
(三)产教融合政策连贯性不足
长线、短线政策欠缺衔接配套是产教融合政策连贯性问题之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产教融合的支持政策,提出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中提出在全国建设培育1万家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推动形成产教融合头雁效应,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中职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上述政策在短期内可以有效激发内生动力,有项目有资金有支持的时候就有积极性,一旦项目、资金等支持停供,产教融合就可能停摆。企业非常关注中央和地方出台的产教融合项目,并愿意跟进投入资金、人力、技术等资源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但较为担心项目或资金支持结束之后如何可持续发展。如投入回报率持续走低,企业投入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意愿可能会减退。
二、深入推进产教融合的关键点
(一)明晰产教融合目标
明确目标就是回答产教融合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提出“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培养大批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明确“深化产教融合的主要目标是,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健全多元化办学体制,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颁布的《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提出,“把深化产教融合改革作为推进人力人才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性任务”。
从这些政策表述中可以判断出,产教融合旨在解决人才培养问题,重点是化解人才教育供给与产业需求的重大结构性矛盾,说明产教融合是一项以满足市场用人需求和促进高质量就业为导向的重要宏观政策。但在上述文件附件中列出重点任务时,并没有直接针对人才培养这一产教融合政策的核心目标作出具体部署。产教融合摊开的战线过长、力量和资金投入相对分散,不利于构建由各类主体深度参与的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体系。
(二)找准产教融合发力点
如果原本就存在的园区、中心、基地、平台、集团(联盟)及行业、企业,前面加上“产教融合”四个字就变成了产教融合型的园区、中心、基地、平台、集团(联盟)及行业、企业,实质干的还是原来的事,功能与作用没有根本变化,那就不是真正的改革。这些产教融合新“载体”,必须在内涵、功能和体制机制改革上下真功夫。产教融合要想找准发力点,不能仅在外围做工作,必须落到人才培养的核心目标上。
教育与产业分属两个体系,两者的不同点大于共同点。产教融合不能一味地做教育和产业的加法,做加法会放大“不同点”,而是要找到两者共同的交集,围绕交集放大“共同点”。教育、产业的交集在于人才供需以及为维持人才供需关系建立起来的标准、模式、过程和保障等。为此,产教融合有以下主要发力点。
一是建立以满足产业用人需求为主导的人才培养体系,如在技术类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二是建立融入真实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教育教学标准体系;三是开发对接技术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等产业技能要求的技能证书和课程;四是建立由各种信息平台、实训基地等重大平台载体构成的产教融合生态系统;五是建立教育界、产业界顺畅互动,各级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各界等利益相关方群策群力、协同治理和发展保障机制,从而构建起产教融合培养体系、产教融合标准体系、产教融合课证体系、产教融合生态系统、产教融合治理机制构成的产教融合制度框架。
(三)明确产教融合型企业定位
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我国产教融合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并且作为一种新型企业类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给出了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定位,第二条明确“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共有三条涉及“产教融合型企业”内容。第二十七条明确:“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第三十条提出:“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第四十五条规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从以上法律规定看,产教融合型企业具有以下功能和特点。第一,应是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二,应是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或作为重要办学主体深度参与办学(包括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第三,应在落实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上作表率、当示范;第四,应主要采用学徒培养方式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第五,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以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第六,产教融合型企业还是“因教获益”的主体,被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上述六项内容,除第六项明确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权益之外,其余五项功能并非产教融合型企业所特有。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无法从功能上区分产教融合型企业与其他企业,只能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规模、效益、程度、影响力方面进行区分。也就是说,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看的主要是做得好不好、是否有典型示范意义,而不是看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否具备其他企业所没有的独特功能与作用,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不可替代性不强。
(四)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
《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又称“职教20条”)提出到2022年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从2019年算起)在全国建设培育 1 万家以上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负责人在2023年6月13日新闻发布会上提供的数据,2019年以来已有63家企业列为首批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全国已培育5247家地方产教融合型企业。距离“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目标差距不小。
从遴选建设培育的条件看,能够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企业数量并不多,既能达到准入门槛要求又处于重点培育范围的企业数量更是有限。
从实施程序看,根据政策文件要求,企业想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要经过建设、评价,达标后方能正式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虽然文件规定了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但各级政府部门大多数没有设立负责产教融合型企业及其他产教融合试点工作的专门管理机构和管理岗位,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遴选、建设培育、认定在有关政府部门并不是常设的日常性管理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产教融合试点工作进展。
从产教融合型企业获得的鼓励性政策看,那些能够达到准入条件并符合重点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大部分已经是各类优惠政策的受益主体,从产教融合型企业角度获得的奖励激励等政策或是与其他优惠政策重合,或是构不成足够的吸引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积极性。
在产教融合型企业政策出台之前,本有数以万计的企业与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开展各种合作,虽无“产教融合型企业”之名但在实际上担当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责任、义务和权益。在产教融合型企业政策出台之后,这些企业如果没有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和认定范畴,就不能使用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名义,意味着他们对产教融合所作出的贡献得不到应有的承认。经官方背书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使用了产教融合之名,对其他行使产教融合活动的企业带来了排他性后果,进而不利于产教融合政策的广泛深入实施。在德国,2022 年的数据显示,参与到双元制教育之中的“小微企业”总合占比81.3%,大中型企业占比较低。因此,产教融合型企业亟待扩大认定范围、放开认定条件、优化遴选培育方式,调动更多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
三、深入推进产教融合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和发展产教融合思想
坚持产教融合,是我国对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是马克思主义教育观与劳动观中国化、时代化的创新成果。产教融合思想内涵主要有: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也是基本发展路径;产教融合揭示了职业教育活动的“产教双重性”,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产教融合是解决人才供给与需求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必然选择,是培养符合新质生产力要求的新型劳动者的有效教育模式。
坚持产教融合思想,要充分认识“产教融合教育”的系统特征。产教融合教育系统既突破了教育、产业界限,又突破了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固有范畴,将内在需求和外在动力相统一,一体推进教育、产业、科技、人才发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教育制度重大创新。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产教融合的改革主线,加强对产教融合思想理论探究,发挥新理论对新实践的指导作用,切不可浅尝辄止、知难而退、改弦更张。
(二)深入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
构建技能型社会是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大会提出的重要目标,相继写入了《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建设技能型社会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的社会基础和重要支撑。技能型社会的核心是拥有数量充足的高素质技能劳动者,特征是人岗匹配人尽其才,关键是推行终身技能形成制度,基础是高质量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
不同国家都有各具特色、自成体系的技能形成制度,如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现代学徒制等,我国技能形成制度的特色是“产教融合”。产教融合是技能传承、技能积累、技能创新的必要条件,对教育而言是改革主线,对经济而言是厚积人力技能资本之需。在我国技能型社会建设中,要倾力打造以产教融合为特色、产教融合教育系统为支撑的技能形成制度。这项制度至少包含三个层次。
一是国家技能形成体制,也就是从国家层面构建的支撑战略性技术或产业发展的技能形成体制,如集成电路、新能源、高速铁路、航空航天等等,一般要由产业头部企业、领军型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协同合作。例如,在一些西方国家推出的高层次“学位学徒制”就是国家技能形成体制的组成形式,我国建设高职“双高”、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和推进应用型高校转型也是建构国家层面技能形成体制的需要。
二是企业技能形成体制,主要是企业自身解决高素质技能劳动者的来源问题以及企业在职员工的技能更新与提升。如获得优质的新增劳动力就是德国企业积极参与“双元制”的重要目的,“双元制”是德国主要的企业技能形成体制。我国建立职工继续教育制度、企业培训制度、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等都是企业技能形成体制建设的需要。
三是劳动者个人技能形成体制,参加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企业培训、社会市场化培训是个人技能形成的主要途径,政府通过兴办“职业学校”、设立“学徒制项目”等支持劳动者个人技能形成。当前,应通过职业启蒙教育、职业指导、职业教育活动周宣传推介等多种形式在人们的思想中树立起“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技能形成负责”的意识,促进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社会供给与个人技能学习和职业发展需求结合起来,鼓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技能成才、技能报国。
因此,应在建设技能型社会的大目标之下建立健全分层次的技能形成制度,细化产教融合政策,支持和引导各层面技能的形成和发展。
(三)大力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根据法律规定,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实施主体是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学徒招收对象是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也包括企业采用订单方式等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的学生;学徒培养方式是工学结合或工学一体化。
《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提出,“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深度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改革,推进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联盟、与行业联合、同园区联结,在技术类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可以看出,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政策指向十分清晰,我们应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
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需要充足的财力和政策保障。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于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的企业仅给予“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的政策,力度明显不足。同时,职业学校按照生均拨款制度获得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只是公共财政投入的计算方式,并不能保证学生(或学徒)达到相应技能水平所需的足够的培养经费。
实际上,我国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学徒制培训的学员都缺乏按“人头”的经费标准和保障。德国的做法是,首先确定每一年的学徒招生数量,招生数量一般由企业当年能够提供的学徒岗位数量来决定;再按照实际签订学徒合同的学徒数量投入教育经费,如2022年德国学徒制岗位约为121.6万个,政府公共投入约为48.5亿欧元、企业投入约为77亿欧元,分别占38.6%、61.4%。法国、英国、瑞士等国都有明确规定的学徒报酬标准和经费预算标准。要真正做实中国特色学徒制和产教融合,就必须改革现有的投入体制。
建议国家和省级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中国特色学徒制财政专项,用以保障国家层面、省级层面制订的学徒招收计划,按“人头”拨付学徒学习经费,探索实行“学徒券”“技能券”新制度;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组织、企业建立学徒工资制度,保障学徒在学习、实习或生产中享有必要的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研究制订学徒工龄计算,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具体规定和措施。同时,建议适当压缩产教融合项目、工程、平台等资金投入,从社会失业保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再从职业院校、普通高校生均拨款中调整出一部分资金,统筹用于中国特色学徒制财政保障。
(四)放开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
企业是市场主体,是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应由其视具体情况自主决定,不应限定和干预。产教融合型企业政策为一部分企业冠了“名”,好像有利于对这类企业的规范和支持,但也要看到该政策把更多的企业排除在产教融合型企业范畴之外,不利于调动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而中小微企业是吸纳社会就业的主力,因此又会引发连锁反应。
德国将那些有资质参与双元制的企业称为“教育企业”,类似于我们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但教育企业的产生不像我们这样通过政府主导的遴选、建设培育、认定过程。如果一家企业有参与双元制教育的意愿、具备《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的资质标准并经过商会认证,就可以获得“教育企业”资质。
2023年,德国共有约40.3万家企业实际参与双元制职业教育培训。这些参与培训的企业在规模结构上呈现出明显特征:微型企业(1~9名员工)约占39%(约15.7万家),小型企业(10~49名员工)约占41%(约16.5万家),中型企业(50~249名员工)约占16%(约6.4万家),而大型企业(250名员工及以上)约占4%(约1.6万家)。总体来看,中小企业仍然构成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企业基础,但不同规模企业在培训参与能力和稳定性方面存在结构性差异。
在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的重要支撑,产教融合型企业数量与学徒岗位数量直接相关,与青年就业紧密相关。放开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不仅有利于教育发展、企业发展和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更有利于促进青年就业。
为此,建议将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改为“申报—审核”制,在企业开办注册环节,由企业自主申报是否注册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或者在企业经营运行过程中,随时向注册部门申报变更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由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学徒岗位情况、拥有职业培训师情况、提供学徒合同与学徒报酬情况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政府补贴和其他鼓励性政策。
(五)清理并整合产教融合政策
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对现有产教融合政策、工程、项目组织一次清理和整合。
一是进行政策“归位”,原本应属于针对产业、企业的政策回归经济,原本应属于“双一流”“双高”“新工科”的政策回归教育,原本应属于产学研、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政策回归科技,突出产教融合政策的人才培养定位、促进技能形成作用,进一步聚焦主要矛盾、突出主要目标。
二是清理“空转”项目,主要是使用产教融合名义但实际并没有投向产教融合的项目,以产教融合名义拿到的各类开发项目,不能直接服务于人才培养的平台、园区建设项目,跨地区、跨部门、跨体制组建的联盟等沟通协调难度大、长期没有进展的项目。
三是清理政策“上下一般粗”、大量转抄上级文件、没有体现本地区本行业特色的政策文件,进一步突出问题导向,在政策逐级落实中解决真问题、真解决问题。
四是补上政策短板,在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出台大力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推动技能型社会建设、激励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鼓励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的新政策,提高产教融合政策体系的系统性、协同性、科学性。